华峰化学: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0:10:50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室,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室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审计室应当履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室拥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授权可暂予封存;
(六)其他必要的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审计室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上报董事长审定后,审计室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对于报请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室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工作资料包括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审计室应当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室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据实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室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暴露重大风险,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应列为公司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董事会予以保证,以保障审计职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