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0:12:42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同步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由于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本公告仅就主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人。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8,087,6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208,087,600 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