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关于城东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政府回购并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0:16:12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5-075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城东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政府回购并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城东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政府回购并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项概述
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兴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6年 6 月,诏安县四都镇人民政府与漳州兴源签订了《福建省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协议》,漳州兴源负责福建省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厂区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维护,诏安县四都镇人民政府向漳州兴源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漳州兴源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在保证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所有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诏安县四都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
构。2019 年 6 月,该项目开始正式运营,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29 年。
目前,因环保政策变化及进水超标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诏安县四都镇人民政府、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诏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福建省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
厂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并由诏安县四都镇人民政府按照约定价格回购该项目的相关权益。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协议签署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福建省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资产。该项目位于福建省诏安县,污水处理能力为 1.2 万吨/日。
根据福建普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 BOT项目投资款支出专项审计报告》[闽普和专审字[2025]0279 号],项目专项投资审计金额为 43,614,241 元。参照提前终止补偿协议中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项目账面价值为 36,094,544 元。
根据莆田莆阳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诏安金都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收回特许经营权涉及的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位于漳州市诏安县四都镇东梧村城东污水处理厂内的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闽莆阳评报字[2025]第 075 号],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7 月 24 日,特许经营
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28,946,735 元,公允价值为 28,946,735 元。
上述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诏安县四都镇人民政府
乙方: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
丙方:诏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丁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提前终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资产回购及终止特许经营权
1、同意解除《福建省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福建省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BOT 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BOT 补充协议一”)、《福建省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BOT 补充协议二”)三份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对福建省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享有的特许经营权,由甲方按照约定价格支付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的回购款。
2、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再拥有福建省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移交相关资产。
(二)特许经营权回购价格
根据福建普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 BOT项目投资款支出专项审计报告》,项目专项投资审计金额为 43,614,241 元。参照提前终止补偿协议中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账面价值为 36,094,544 元。
根据莆田莆阳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诏安金都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收回特许经营权涉及的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位于漳州市诏安县四都镇东梧村城东污水处理厂内的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
告》,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7 月 24 日,特许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28,946,
735 元,公允价值为 28,946,735 元。
本次回购最终交易定价依据为前述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价值 28,946,735 元。
(三)回购款支付
各方确认本协议项下回购款为人民币 28,946,735 元。
1、第一期付款: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14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税率 6%、
金额为回购款总金额 70%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14 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人民币 20,262,714.5 元。
2、第二期付款:乙方应在资产移交完毕并生效资产移交清单后 14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税率 6%、金额为回购款剩余 30%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14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8,684,020.5 元。
3、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函金额须覆盖本协议项下全部回购款,保函期限为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4、因乙方与丁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各方确认乙方将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债权转让给丁方,甲方和丙方在此确认已知悉上述债权转让行为,乙方及丁方无须另行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指定丁方为收款主体,甲方将本协议回购款全部支付给丁方,甲方向丁方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后,视为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四)资产移交日
1、资产移交完毕并签订资产移交确认单当日为资产移交日。
2、移交内容包括排污许可过户、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企业服务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过户完毕等。
(五)污水处理费支付截止及应付款
1、本协议签订后至资产移交日,为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由乙方继续履行 BOT 协议及 BOT 补充协议,期间污水处理费由丙方按月支付乙方,期间产生运营及设备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资产移交完毕 14 个工作日内并乙方提供相应发票后,丙方将剩余污水处理费应付款一次性支付乙方并结清全部欠款(如有)。
3、资产移交日前未结清的应付乙方的污水处理费,甲方与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资产移交范围及周期
1、资产移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东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建筑物、构筑物、绿化苗木及污水处理设备等,及后续增加或技改的设备设施,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及化学品,办公设施等。
2、资产移交周期: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移交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单、并办理完毕排污许可过户、亲清平台及国发平台过户手续。
3、本协议各方同意乙方、丁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资产移交完成后,启动注销程序,各方同意予以配合。乙方在注销前自行完成环保责任备案、注销清算公告等程序。乙方注销前所遗留的债权债务由丁方负责解决。
(七)违约责任及其他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的,每延期一个工作日,按当期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丁方支付违约金。
2、丙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每延期一个工作日,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丁方支付违约金。
3、协议生效后 90 个工作日内与资产移交之日前,孰早日期前的安全生产责任、资产损害及正常运营期间对协议外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害等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承诺已向甲方、丙方及中介机构充分、完整、准确披露资产、债务及环保合规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进水检测报告、资产状况等,无隐瞒、遗漏、虚构。
5、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方、丙方可要求解除协议,由乙方或丁方负责退还回购款。
(八)其他
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并经过丁方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合同是公司根据战略规划,经谨慎考量并综合评估未来收益情况后的结果。本次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合同事宜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