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瑞医疗:《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0:24:09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相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为: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关
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
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事
项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书面申请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
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并签字确认后,该信
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
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
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
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本制
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