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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20:41:33

证券代码:835579 证券简称: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6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
名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则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内部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核财务报吿,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检査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五)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六)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
(七)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八)发现公司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紧急情况,或存在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十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应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原件或传真件)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
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满足上述要求或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审计委员会可以釆取听取经理层成员工作汇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少于”“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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