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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科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0:41:33

证券代码:835579 证券简称: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1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机科发展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机科发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事长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 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方式。 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
转让。 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 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持有 10%以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 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 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公开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
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公开发行并上 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 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售取得的股票,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理。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管理。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 述人员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情况。上述人员应按照《公司法》规定, 公司股份,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同时应遵循北京证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同时应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转让及限售等其他遵循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转让及 相关规则。
限售等其他相关规则。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
设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 设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 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按规
时,公司按规定设立纪委。 定设立纪委。
第一节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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