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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戎技术: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21:14:41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应不多于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在公司任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五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公司所处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勤勉尽责,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并说明解聘理由。
第九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决定公司下列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董事会和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为:
(一)监督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内控制度;
(二)对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
(三)参与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费用开支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的编制;
(四)审核公司资金使用的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
(五)对股东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审查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
(七)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情况;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总经理决定的方式做出。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高级管理人员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如公司遇紧急情况,召开总经理会议可不受前款提前通知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应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做出最后决策。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除根据公司章程应
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绩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自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薪酬或其他激励安排时,应当将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业绩评价的决定过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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