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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39:51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深交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和材料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
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敦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室意见,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五)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办法第四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六)各部门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为公司路演推介或组织投资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公司各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共同解答来自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各类问题,供公司领导参考;
(八)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九)董事会秘书室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机构来函的当
天,将需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下发各相关部门和下属子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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