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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想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2:14:16

证券代码:301213 证券简称:观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4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款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修改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类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以下 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
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修改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 股 20,000,000 股,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
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000,000 股,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修改
验区成都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 99 号 5 栋 1 单 都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 99 号 5 栋 1 单元
元 14 楼,邮政编码:610213。 14 楼,邮政编码:61021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新增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修改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修改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修改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类型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修改
依照法律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由董事会负责存
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修改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修改
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修改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提供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修改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修改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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