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2:24:50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时限;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相
关部门或单位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本 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 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息符合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上报董 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
附件一: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经办人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时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豁 □是 □否
免事项知情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 □是 □否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
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人/本单位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任何消息;
3、本人/本单位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