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2:24:50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 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须持续不得低于 10%。
审计管理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审计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管理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其他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或从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股东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独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并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并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