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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柯迪: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7:02:02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5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5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9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6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三节 独立董事......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1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9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章 修改章程......43
第十一章 附 则......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 宁 波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200756264225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824 万股,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KD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 588 号。
邮政编码:31503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512.111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一切为了客户的需求,全员参与,追求卓越,助人发展,在盈利中成长”,以技术研发为驱动力,以新产品开发为导向,创新工艺水平,提升制造技术,保持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积极进行全球化布局,向标准化、模块化、智能化方向拓展。使投资方取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类、工业类、家电类精密铝合金压铸件产品、精密铸铁件和金属零件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模具、夹具等工装产品的开发、设计与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自有厂房及办公用房出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投资管理(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 司 发 起 人 为 宁 波 爱 柯 迪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XUDONG
INTERNATIONAL LIMITED、领拓香港有限公司(LEANAUTO HK LIMITED)、中
国自然人王振华、中国自然人张建成、宁波领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领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领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领禧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领祺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将其持有原爱柯迪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净资产
按照 1:0.6647 折为公司股份。出资到位时间为 2015 年 7 月。折股后,公司各发起人
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比例如下:
编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宁波爱柯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87,118,277 42.2233%
2 LEANAUTO HK LIMITED 116,816,185 17.1789%
3 XUDONG INTERNATIONAL LIMITED 99,877,295 14.6878%
4 张建成 71,095,216 10.4552%
5 王振华 11,475,505 1.6876%
6 宁波领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3,794,591 9.3815%
7 宁波领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946,720 0.8745%
8 宁波领祺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106,629 1.4863%
9 宁波领鑫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950,787 1.3163%
10 宁波领禧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18,795 0.7086%
合 计 680,000,000 1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512.1116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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