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7:30:46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5061
债券代码:127039 债券简称:北港转债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90号)予以注册,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了
505,617,977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12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36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207.63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56,792.37 万元。截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验证确认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450C000120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支 出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即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止,到期前将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开立存放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以借款形式 向全资子公司划转募集资金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下属 子公司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港码头)现 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开立专用账户,用 于存放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募集资金。
本次增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北部湾港防城港 临时补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0012101040055321 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针对本次增设的专户,公司及防城港码头(均为协议甲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5年8月28日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一: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
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梁钦、杨柏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