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股份:湘财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7:55:25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湘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2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则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对照最新规则,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章程。 本章程。
第二条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 司”或者“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
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公司经哈尔滨市股份制协调领导小组 限公司。
办公室哈股领办字[1993]42 号《关于同意 公司经哈尔滨市股份制协调领导小组
组建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办公室哈股领办字[1993]42 号《关于同意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在哈 建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登 复》批准,以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在哈尔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
912301991280348834。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2301991280348834。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哈尔滨高新技术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哈尔滨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哈尔滨火 产业开发区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哈尔滨火炬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高新技术产 炬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出资方式:实物资 业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出资方式:实物资
产 49,174,407.19 元 , 债 券 投 资 产 49,174,407.19 元 , 债 券 投 资
1,000,000.00 元,无形资产 39,825,592.81 1,000,000.00 元,无形资产 39,825,592.81
元。出资时间:1993 年 12 月。 元。出资时间:1993 年 12 月。公司设立时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 1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859,187,74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2,859,187,74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2,859,187,743 股。 通股 2,859,187,743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批准的其它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