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8:03:48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编号:临 2025-036
债券代码:175812 债券简称:21宁港01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8 月 27 日,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5-031 号公告);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5-032 号公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自动解
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
合公司经营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目录注部分:在本章程条款旁注 目录注部分:在本章程条款旁注
中,“必备条款”指原国务院证券委与原 中,“章程指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 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号);“补充意见函”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上市规则》。
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海外
上市部与原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联
合颁布的《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
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
函【1995】1 号)。“章程指引”指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独立董事规则”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监
会公告〔2022〕14 号)。“上市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
录3 和13D”指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
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
《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舟山港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舟山港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党 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券法》(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 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引》”)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
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 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律法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于
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宁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宁波市市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取得企业法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人营业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注册号为:330200400022586。 91330200717882426P。
公司的发起人为: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局国际码头(宁波)有限公司
中信港口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舟山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新增一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23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
万股,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新增一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454,388,399 元。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人,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为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一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六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别决议通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于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以取代原来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公司章程。 党委(纪委)班子成员、董事、高级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有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权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权利主张并承担相应义务。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纪委)班子成员、董事、监事、高级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有权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的权利主张并承担相应义务。 员。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九条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
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 删除一条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
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
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
照《公司法》关于控股公司的规定运作。
新增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 删除一条
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
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
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形式。 形式。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
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删除一条
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
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
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
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