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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电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定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5:08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定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履职评价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本工作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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