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赛股份: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6:26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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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或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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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对外公告。
第三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责任与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分别不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如存在相关情形,需向董事会提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表及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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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负责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公司应当尽快组织人员调查,明确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公司董事会应在责任明确后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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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交股东会罢免。对因占用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