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钰矿业:华钰矿业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8:55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50 号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将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文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取消后,监事会主席刘劲松先生、监事王义春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王小飞先生在第五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职,确保公司正常运作。公司对监事会全体成员一直以来为公司的工作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加粗字体为修订部分):
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西藏华钰矿业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西藏华钰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经西藏拉萨 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经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91540091741900655B。 用代码:91540091741900655B。
第五条 公司住所:拉萨市经济开 第五条 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
发区格桑路 开发区格桑路华钰大厦
…… ……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存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书、财务总监。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人民币。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819,964,698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 819,964,698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