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塘乳业:《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8 18:39:45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结合监管法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请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行办理与本次《章程》修订有关的新《章程》备案等后续事项。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的要求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如仅涉及该表述调整将不列入修订对照表中。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经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关于 经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关于广东燕塘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乳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垦函字 司的批复》(粤垦函字[2010]239 号)
[2010]239 号)批复同意,广东燕塘乳 批复同意,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整体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公司于
变更设立公司,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1
2010年12月21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
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
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商变更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40000000065176。 注册号为:440000000065176。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新增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视同高级管理人
员, 其管理按党组织及工会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广东省燕塘投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广东省燕塘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粤垦投资有限公 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粤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农垦集团公司、广东中 司、广东省湛江农垦集团公司、广东中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科招 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长
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长
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远轻工有
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远轻工有
限公司、黄宣、谢立民、冯立科、吴乘
云、刘世坤、张汉明、余保宁、吴树荣、 限公司、黄宣、谢立民、冯立科、吴乘张宝堂、艾华、李春锋。公司系由有限 云、刘世坤、张汉明、余保宁、吴树荣、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张宝堂、艾华、李春锋。公司系由有限司,2010 年 7 月前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 司,2010 年 7 月前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
股份,共持有公司 11,800 万股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各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 股份,共持有公司 11,800 万股股份,
如下:…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0 元。各发起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735 万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735 15,73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万股。 股 15,735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的。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