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铁路:广深铁路《市值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8 19:04:53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与股东回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升质量为基础,通过战
略管理行为增强投资价值与股东回报能力,促进市值合理反映内在价值,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三条 公司需坚守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
稳健经营理念,提升经营质量。同时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与信息披露,必要时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市值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确保市值管理行为合法合规。
(二)价值创造原则:聚焦高质量发展,通过市场拓展、改革创新、管理优化等实现可持续发展,夯实市值基础。
(三)科学合理原则:尊重市场规律,运用科学方法监测评估市值,动态调整管理策略。
(四)诚实守信原则:如实披露信息,切实履行承诺,维护健康市场生态,赢得投资者信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
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值管理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当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机制安排,建立健全与市值管理相匹配的薪酬体系,激发公司管理层内生动力,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 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积
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与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执行情况。
(四)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与决策。
(五)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市场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和信
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分析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为决策提供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召开说明会等合法合规方式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维护公司形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市值管理策略与计划,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二)监测股价、舆情及市场动态。
(三)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公司各部门、基层站段和下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报送可能对市值产生影响的信息,提升工作质量推动实现市值管理目标。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推动现代化铁路运输服务
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主业经营。公司应大力发展铁路客运业务,推动铁路货运向现代物流转型,积极拓展铁路运营服务业务,持续优化完善运输产品体系,提升线路运输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公司运输生产安全和稳健经营。
(二)信息披露。公司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优化披露内容,结合行业特点展示经营、战略、科创及社会责任等信息,自愿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等信息,传递运营动态,增强市场信心。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通过上证互动平台、投资者关系电话、邮箱等渠道与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定期举办业绩说明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深入了解与价值认同。
(四)现金分红。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增强利润分配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分红方案,让投资者的获得感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五)股份回购。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公司可适时开展股份回购,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其他合法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如优化资本结构、开展战略合作、推动业务创新等,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
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强化公司市值、交易量、
换手率等市场指标的分析,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处定期对市盈率、市净率、净资产收益率或其他关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情形时,董事会秘书处启动预警机制,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尽快研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根据监管要求制定估值提升计划等,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波动情形,公司应
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股价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