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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9:25:09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决策行为,提高投资收益,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以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公司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与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定义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相关制度另见《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本制度所涉及对外投资是指除风险投资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在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相关决策机构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对外投资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岗位分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一条 证券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相关决策机构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
必须经过原决策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其金额,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报经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对外投资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
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的,若出资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和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如属于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的要求披露关联交易公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议对外投资项目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应当连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出资决定、投资合同或协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应作为备查文件给予存档,保存期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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