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9:33:43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
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明确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东省高速公路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东省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新增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应当召开临时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
明原因并公告。 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并公告。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见。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行召集和主持。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得低于 10%。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有关证明材料。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低于百分之十。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