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亭酒店:关于公司董事辞职、补选董事并调整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9:42:13
证券代码:301073 证券简称:君亭酒店 公告编号:2025-025
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补选董事并调整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赵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调整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甘圣宏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甘圣宏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第四
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原定任期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5 月 19
日,在公司改选新董事前,甘圣宏先生同意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离任自公司选举产生新的非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离任后,甘圣宏先生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设计与工程研究院院长一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甘圣宏先生离任自公司选举产生新的非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不会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甘圣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554,9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不存在其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甘圣宏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及专门委员会成员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上市公司离任董监高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甘圣宏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甘圣宏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拟选举赵可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非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调整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拟发生变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战略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
委员会 召集人 成员
战略委员会 朱晓东 朱晓东、施晨宁、甘圣宏、张勇、魏洁文
投资决策委员会 朱晓东 朱晓东、施晨宁、甘圣宏、张勇、魏洁文
调整后:
委员会 召集人 成员
战略委员会 朱晓东 朱晓东、施晨宁、张勇、赵可、魏洁文
投资决策委员会 朱晓东 朱晓东、施晨宁、张勇、赵可、魏洁文
上述人员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四、备查文件
1、甘圣宏先生的辞职报告;
2、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可先生:男,197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 年
10 月毕业于杭州商学院饭店管理专业并取得大专专业证书,2009 年 1 月毕业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并取得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历。1993 年 6 月至 1996 年 6 月在
杭州香格里拉酒店前厅部工作,1997 年 7 月于奔驰汽车担任中国市场开发华东
区负责人,1999 年 9 月至 2002 年 9 月于义乌凯信大酒店历任房务总监、销售总
监,总经理助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6 月于三亚银泰度假酒店任房务总监;
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5 月于义乌颐和大酒店任酒店总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于义乌城中城酒店及义乌华丰酒店任总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23 年 2
月任君亭酒店商务拓展部总监;2023 年 3 月至今任招商部总监;2015 年 8 月至
今任君亭酒店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