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莫高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8 19:52:00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外部审计、内部
审计等监督方式的有效结合,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
负责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过半数,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
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
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
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
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检查;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
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
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
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
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