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莫高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9:52:00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的日常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表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证件号码、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因何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等。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
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财务管理部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
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表 1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表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变更情况,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证券法务部。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
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
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其部门、单位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披露、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其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发布、传送内幕信息。任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