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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石创新: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0:17:02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
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
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检查监督等
重要事项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为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
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进行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
年度财务预算,仅供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使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的
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整改;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
查监督计划。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环节。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底稿的保存期限为十年,其中出具报告的应当自报告日
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未出具正式报告的应当自完成审计事项之日起保存十年,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随意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内
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防
护性、建设性作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
审计单位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关提供者签章的证明材料;对有关事项进行函证,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稿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并据此提出审计意见书或做出审计决定。
(四)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应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组或审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须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
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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