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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20:28:29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投资发展、生产经营、预算执行等各方面和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与评价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行项目管理,对每个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小组内部实行分工协作,按照既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培训计划列入公司预算。
第六条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
(一)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坚持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坚持保守秘密的工作纪律;
(二)加强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
业务素质;
(三)对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负责,在审计实务中深入细致地查明情况,根据证据慎重出具审计结论;
(四)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对查出的问题务必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如实报告,不得敷衍了事、隐瞒、包庇;
(五)工作认真负责,不得玩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七)维护公司形象,文明执业,以礼待人,以理服人;
(八)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七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主任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长任免。审计部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长领导及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或执行审计处理决定。
第四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送达审计:按照审计安排及计划,被审计单位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审计人员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审计;
(二)就地审计:审计项目小组到被审计单位进行查账、盘点实物、查阅相关资料等;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部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计项目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提出审计目的与要求。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
(一)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及专项审计:
1、审计组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2、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方案,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长(或其他成员)应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现场工作结束时,审计组长应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恰当的沟通。审计组长在审计结束后两周内作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经审计部长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工程审计:
1、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对送审工程结算逐项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2、审计组长(或其他成员)对审计工作记录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3、审计小组根据初审结论,由施工单位进行对账并确认后,形成审计结论,并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建设单位提出管理建议。
(三)离任审计:
1、审计部接受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的委派进行审计立项,作出审计计划。
2、审计人员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审计组审计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脱或者故意徇私、偏袒、弄虚作假。
3、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就审计事项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4、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报告。
5、审计组长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考虑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关于审计事项的初步意见,撰写离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6、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7、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重大、疑难的审计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可以在三十日内提交报告。
8、审计部应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十七条 依据审计报告,审计部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应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并督促整改,重大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对单项投资在5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子公司、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审核入账,审计部进行抽查;投资在5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报送审计部进行审计;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审计部审计,根据需要可聘任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条 每一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审计人员将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阻挠、刁难和打击报复。否则,公司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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