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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药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8 20:27:54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 (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新增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会审议通过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通过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务总监、研发总监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监、研发总监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国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国家对优先股另
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司由宜城市共同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由宜城市共同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 有限公司。公司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以购,各发起人以其分别持有的宜城市共同药业 其分别持有的宜城市共同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公 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司的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8627.7 万 股份总数为 8627.7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的持股数 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持股比
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例、出资方式如下:
...... ......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527.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11527.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11527.7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构为:普通股 11527.7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删除条款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新增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有本

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规范性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四条
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公司债券; (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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