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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铁塔: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08-28 20:28:49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比表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主要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股字 公司系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股字
【2001】第 10 号)文件批准,以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并 【2001】第 10 号)文件批准,以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并
于 2001 年 2 月 22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于 2001 年 2 月 22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70200018072012—A。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169675791C。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青岛中正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青岛中正投资有限公司、上
上海三川实业有限公司、韩方如、韩真如、韩每如,该等 海三川实业有限公司、韩方如、韩真如、韩每如,发起时
发起人于2001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认购的股份分别为 9,821.20 万股、440.81 万股、456.80 万
股、358.59 万股、342.60 万股。发起人均以净资产折股方
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2 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44,062,083股,公司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本结构为:普通股1,244,062,083股。 1,244,062,083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公司股本结构为:人
民币普通股 1,244,062,083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的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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