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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赛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20:30:33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在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时,如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等,应充分评估是否影响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并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五条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前,公司
不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2、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6、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3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3 年未受到
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九条 除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审计委员会;
2、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1/3 以上董事联名;
4、1/2 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8、审计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1、评标标准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评审内容 权重 评标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15%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工作方案 10% 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审计程序针对性
强,对审计项目有清晰的理解
项目负责人需为执业注册会计师,项目组成员稳定、职业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5% 素质高且执业经验丰富;具有上市公司相关行业审计经验
为佳
执业记录 5% 近 3 年无不良执业记录,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事务所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严谨的项目质量复核程
质量管理水平 40% 序,能有效降低项目风险和审计质量缺陷;在执行审计过
程中就发现的重大事项能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反馈,并在

报告(含业绩预告)出具前妥善解决
能够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加强对项
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5% 目中所获取的文件资料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
息泄露风险
风险承受能力水平 5% 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应对措施,建立系统的风
险控制流程
审计费用报价 15% 根据具体工作量,参照市场价格水平
2、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10 年。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会决议一并披露。
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出具审议意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3、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5、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6、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7、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书》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除第十五条所述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评价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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