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益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0:48: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 监督和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 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及禁止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 其所持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相关事项做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履行其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 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 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任一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在限售、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 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