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0:58:13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 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
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 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 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或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
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 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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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