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帝科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21:02:50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实现公司治理目标,完善公司各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指导公司各控制系统的完善和改进,管理和评估公司内部各控制系统的有效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二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保证公司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六)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七)保障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
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 环境控制
第七条 环境控制包括授权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八条 授权管理以“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为原则,采取逐级授权、分权、权责利相结合的授权管理方法。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实行目标经营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应为公司营造科学、健康、创新、富有活力的人力资源环境,其内容包括招聘管理、薪酬管理、培训管理、休假管理和离职管理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和改善。
第二节 业务控制
第十条 业务控制指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专业系统的特点和业务需要,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操作流程或岗位手册,以及针对各个风险点制定必要的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系统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并负责各自专业系统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针对销售环节、采购环节、生产制造环节、产品研发环节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程序,并负责各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对投资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决策过程以及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明确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节 会计系统控制
第十五条 会计系统控制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由公司财务部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会计信息报送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二)公司设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免,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应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会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公司在强化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建立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的事前和事中控制。
(五)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对各项经济业务的开支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划分。
(六)公司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系,财务部应制定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票据、存货、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各项资产的购置、保管、处置等通过制度进行约束,对各项资产库存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从中发现差异,找出差异产生的原因,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应由内审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报告。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公司应当至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四节 信息传递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节 内部审计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审部,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内审部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工作范围、权限、内部审计程序和方法以及责任追究做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人员应具备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和忠诚、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掌握审计、会计或其他专业的理论和实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在调查研究、审查取证、分析判断、文字表达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且至少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还应重点对公司层面制度流程、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资产安全、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营活动、高风险经营领域进行审计监控;重点对公司职能部门人员及下属单位职业经理人及其他高层人员的职业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需要编制工作底稿、收集相关资料,并出具专项工作审计报告;内审部人员应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后加以追踪,并定期撰写落实情况报告,对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经营活动中的以下业务环节:
(一)销货与收款;
(二)采购与付款;
(三)存货管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
(五)资金管理;
(六)投资与融资管理;
(七)人力资源管理;
(八)信息系统管理;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公司执行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虽未达到控
股但依据董事会席位安排等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设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议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