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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瓷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2:00:59

证券代码:003031 证券简称:中瓷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8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公司董事会成员拟增加职工董事一名,董
事会成员数量增加至 12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 8 名(含 1 名职工董事),独立
董事 4 名。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卸任。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事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
第一条为维护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 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 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和政治核心
导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 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1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行政
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和其他法律、 法规,制定本章程。
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和 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围绕企业
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围绕企业生产 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建立党的工作机
经营开展工作。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保证党组织的各项工作正常
保证党组织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开展。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
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为准。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2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
更方法按照本章程关于董事长产生及
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3 -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6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币 1.00 元。 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8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公 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本: 增加资本:
9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0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公 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
为质押权的标的。 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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