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悍高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00:24:24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
送达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公司依法披露的
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网站。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有
关部门”)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
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关系管理;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等。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和季度报告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及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悍高集团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