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股份:海立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6:00:54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
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中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中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披露的标准及原则
第四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3、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5、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6、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7、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报告
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的,公司可先披露提示性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6、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7、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事宜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并根据公司另行制定的《被投资公司管理制度》相应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应遵循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九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十条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和总经理
审核。
临时报告文稿经董事长审核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约定,凡拟以公司名义向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由负责具体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编制披露信息有关的材料,董事会秘书根据职能部门编制的相关材料草拟相关事项的临时报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并发布。相关临时报告经董事长审核并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发布事宜。
第十二条 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部门编制并经指定领导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定期报告未发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长应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涉及内幕信息的,未经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关(机构)或个人进行披露。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经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的其他信息需要披露时或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文稿需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指定领导审核,其中如涉及经济数据的还须经财务总监审核。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关的公告事项,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相关人员起草。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相关公告文稿审核并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必要时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具体安排公司内部通报。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