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股份:海立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6:00:54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与备案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及内幕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和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因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项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或在签署相关协议中约定其保密义务。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后,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准备及制作参照本章管理与备案的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保管。
公司应当按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