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图新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6:02:50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 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 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 股票、基金投资;
(五)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 委托理财;
(七)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制度中涉及公司的财务指标均指公司的合并报表财务指标;本制度中涉及的公司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七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负责对投资项目的
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
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
理人员, 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
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 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 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 因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 因不可抗力而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发生时;
(五) 公司认为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原因。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 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制度等有关规定,利用和发挥公允市场的机制性作用,保证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利益不受损害,合理合规的回收和转让公司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