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顿电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6:32:54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 2
第三章 具体实施(内部审计程序) ...... 4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 4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5
第六章 附 则 ......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三章 具体实施(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分析研究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财产、避免公司或所属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公司应视其贡献给予表扬和奖励。但存在以权谋私、泄漏公司机密或舞弊行为者,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违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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