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绿能慧充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或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7:20:40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绿能慧充 公告编号:2025-041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或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十一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监事
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时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公司现任监事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解除监事职务,在此之前,
公司监事会仍将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依据为《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例对比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经临沂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临改企字
公司经临沂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临改企字 [1992]25 号文和临改[1992]36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
[1992]25 号文和临改[1992]36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 集方式设立;在临沂市工商管理局罗庄分局注册登集方式设立;在临沂市工商管理局罗庄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
记,取得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和省政府鲁政发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文和省政府鲁政 [1995]126号文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
发[1995]126号文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 法进行规范的要求,公司依法规范。经省经济体制司法进行规范的要求,公司依法规范。经省经济体 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7]128 号文和省政府鲁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7]128 号文和省政府 政股字[1997]107 号批准证书批准,公司被确认为
鲁政股字[1997]107 号批准证书批准,公司被确认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7 年 8 月 14 日在
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7 年 8 月 14 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公司的统一
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267179185A。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普 通 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04,267,213
704,267,213 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