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矩技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9 17:55:54
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5-090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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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选委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