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锦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8:45:38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2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 20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1997]字 80 号批复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1997]字 80 号批复
批准,由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 批准,由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为独家发起人,将其氯碱厂、树脂厂的乙炔 独家发起人,将其氯碱厂、树脂厂的乙炔车间、车间、氯乙烯车间、聚氯乙烯车间、三氯乙 氯乙烯车间、聚氯乙烯车间、三氯乙烯车间的烯车间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和对葫芦岛锦晖 全部经营性资产和对葫芦岛锦晖石油化工储
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的 1500 万元长期投 运有限公司的 1500 万元长期投资及相关负债
资及相关负债进行重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 进行重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号 为
为 2114001100035。 91211400123728536M。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人。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有同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为 34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锦化化工(集 34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锦化化工(集团)
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5000 万股,占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50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
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 73.53%。 普通股总数的 73.5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为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