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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自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8:57:00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
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募集的货币资金须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须经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该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同一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使用,为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如下: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项目实施部门执行;
(二)因特殊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部分达到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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