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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斯: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20:10:42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节 目 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未控股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节 管理内容
(一) 总 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进行监控,协调公司各部门的行动,以加强经营管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各适用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以公司内控制度为主线,事前和事后审计相结合,进行管理、绩效和财务等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坚持寓监督于服务中、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坚持成本效益、规范化原则。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直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根据公司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有权根据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有关计划、预算等资料及行使为达到审计目的的必要调查等工作,被审计对象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总体目标
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2、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规章的报告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3、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各项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为加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二)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领导,是公司内部审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批准审计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认可审计报告,管理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履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第十一条所列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司及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技能:
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2、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3、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4、了解企业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
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三) 审计部职责和职权
第十六条 主要职责:
1、拟立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提交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2、协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循环审计,找出薄弱环节;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对公司各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它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的合法、真实和完整性进行检查与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各主要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进行监督及评价;
5、对公司各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控评价报告;
6、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审工作报告;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作为年度工作的必备内容;
7、每季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以及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行为的意见;对偏离内控制度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上报公司管理层,并对责任人提出追究提议;
8、对阻挠或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个人,提请审计委员会采取必要的处罚及措施;

9、协助完成外部审计工作;
10、协助管理层对公司的重要政策、程序、手册和规定进行定期修订。
第十七条 主要职权:
1、列席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3、检查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4、纠正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5、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和经济处罚的意见;
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拖延、推委、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者,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8、督促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9、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提出表扬,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10、对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办的企业或项目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审计范围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对象
1、公司各内部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
2、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未控股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3、公司各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有关员工;
4、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经济责任人;
5、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审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的专项审计、调研、内部控制验证及事前评审,包括:
1、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各项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投资及筹资审计:包括:对被审计对象的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的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审查被审计对象长期、短期的对外投资以及收购等项目的合理性、投资效果和资金来源的可行性,有无违反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3、内部控制审计
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对被审计对象的经营、业务、计划、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包括:
(1)审查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分工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对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核算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关联协议及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审计有关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健全。
4、内部会计报表审计,即对各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定期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审
计,范围包括与内部会计报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5、经营业绩考核审计
经营业绩审计结果是公司总部对下属各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可结合内部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目标是为提出各有关公司经营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有关因素对实际经营业绩的影响等;
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
公司经理层(除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及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任或调任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审计
(1)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技改计划、工程造价预算决策是否合理、工程或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工程竣工决算移交使用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等进行检查。
8、合同审计
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的内容、条款、签订程序及其履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9、各种专项审计
审计部发挥专业特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规范运作为目标,而开展专项审计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公司决策层参考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1、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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