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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20:11:18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证券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节 信息的披露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 董事会决议公告;
2. 股东会决议公告;
3. 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4. 关联交易公告;
5. 重大事件公告;
6. 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7. 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
(六)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
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2.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
时,或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做出特别承诺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的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九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六节 临时公告的披露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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