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20:58:46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单项条款若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股东大
会”改“股东会”、“监事会”改“审计委员会”或仅删除“监事会”的调整等,未在表格中对照列示。
序号 原有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2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
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6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7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面值。 币标明面值。
8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9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11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 类别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