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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内部控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21:07:34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9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降低股东的风险;
(三)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提升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生产与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担保与投融资管理、研发、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运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运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定期沟通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预算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及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九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 公司应不断地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地监督与评价,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本业务单元/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包括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二十二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指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
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授权审批控制是指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会计系统控制是指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护控制是指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公司须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二十六条 预算控制要求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二十七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管理层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公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
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的流程管理以及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内、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获得内部信息的方式是: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OA 系统等渠道。
公司获得外部信息的方式是: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
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公司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
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者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以书面或者其他
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七章 关键控制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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