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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21:14:33

为了加强对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或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董事会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如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八)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要求报送
有关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信息包括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事务代表可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文件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应报告和通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等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
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公司设有审计部门,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管理工
作。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将披露的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获得书面同意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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