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21:27:03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以及与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十四)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会议所议事项收集和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业绩预告等信息;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视频和书面议案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方式可以是书面委托、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软件记录等形式,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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