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21:44:1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4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7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9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4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4
第十章 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48
第十一章 争端解决机制......4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8
第十三章 附则......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制定《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为深圳市光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经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5413991N。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并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
意上市,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800 万股,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交所
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Appotronics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仙洞路 8 号光峰科技总部大
厦 4 层-7 层、2905-2907、31 层-32 层。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929.114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激光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创新,丰富人类对美好生活的
选择,满足人们在高速通讯及人工智能时代新的要求。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与半导体光电产品相关
的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及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投影电视、激光电视及组件、教育多媒体设备及教育相关产品、激光影院放映设备及组件、背投拼接大屏幕及组件、投影屏幕、投影设备及配件、激光显示软件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咨询;自产产品的工程安装、调试、维护、租赁及技术咨询服务;显示产品、光学部件技术检验、测试;激光显示系统、信息集成系统、人工智能硬件及软件设备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使用等);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许可经营项目:半导体光电产品、投影屏幕、投影设备及系统和组件的生产、研发、销售与技术咨询。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
等。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83,554,411 股,面额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股本总额 383,554,411 元,各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
1 深圳市绎立激光产业发展 79,762,679 20.7956%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有限公司
2 SAIF IV Hong Kong (China 62,980,676 16.4203%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Investments) Limited
3 CITIC PE Investment (Hong 41,774,562 10.891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Kong) 2016 Limited
4 福州海峡光峰投资合伙企业(有 25,064,737 6.5349%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限合伙)
5 深圳市原石激光产业投资咨询 24,139,500 6.2936%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 2,0430,250 5.3266%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企业(有限合伙)
7 Green Future Holdings Limited 16,504,518 4.303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8 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 15,662,374 4.0835%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企业(有限合伙)
9 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 12,353,106 3.2207%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企业(有限合伙)
10 常州利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11,667,635 3.042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限合伙)
11 深圳城谷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0,443,640 2.7229%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有限合伙)
12 深圳市光峰成业咨询合伙企业 10,394,846 2.710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有限合伙)
13 蔡坤亮 10,049,539 2.620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14 崔京涛 9,658,792 2.5182%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15 Smart Team Investment Limited 6,799,660 1.7728%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16 深圳市联松资本管理有限合伙 5,833,817 1.521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企业(有限合伙)
17 郑咏诗 5,833,817 1.521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
18 深圳市山桥资本有限合伙企业 5,320,000 1.387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有限合伙)
19 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td. 3,994,011 1.0413%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20 Light Zone Limited 3,150,000 0.8213%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21 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 1,736,252 0.4527%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7 月 6 日
有限公司
合计 383,554,411 100%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929.114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